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统计调查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报告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调查统计报表予以整理和分析,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监督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检查,责成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