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采集、处理、传输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