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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属于国家统计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行业督导,实行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 第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计划以及统计调查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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