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