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
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