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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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