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