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110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