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