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等情形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结算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