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