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引用法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