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