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依据本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辖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