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电网公平开放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