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被引用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四十一条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四十八条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