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 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