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四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