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