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