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第六十八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第七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