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立案审批材料;

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听证笔录;

财物处理材料;

执行材料;

结案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听证报告;

审查意见;

集体审议记录;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