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立案审批材料;
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听证笔录;
财物处理材料;
执行材料;
结案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听证报告;
审查意见;
集体审议记录;
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立案审批材料;
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听证笔录;
财物处理材料;
执行材料;
结案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听证报告;
审查意见;
集体审议记录;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