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3. 第三章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