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