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