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