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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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