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