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