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