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