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