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