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