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应当提供如下文件:
第六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原则:
第七条
进口特定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
第八条
外经贸部收到进口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附件二)。
第九条
进口单位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