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资格与条件: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特定产品的经营权;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申请特定产品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

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申请自用的可不具备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格与条件,但是应当提交合理的申请理由和适当的申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