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进口特定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特定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特定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

采用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特定产品的;

以无偿援助、捐赠和经贸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特定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特定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