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