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四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