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原则:

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

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特定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适当考虑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