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原则:
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
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特定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适当考虑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
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特定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适当考虑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