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