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三章 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