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