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