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五章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