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