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