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意见或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