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五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