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